

2025年7月7日15时45分,坪山区碧岭街道深圳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一)事发经过
2025年7月1日,某公司因车间空气压缩机气量不足,无法满足新增等离子切割机持续生产需求,遂利用生产尾料自制空气储罐。
7月2日该公司将自制空气储罐安装在2#车间外墙。
7月7日8时许,公司组织赵某(死者)和王某开展连接空气储罐、空气压缩机及等离子切割机之间气体传输管道。13时许,管道连接安装完毕。
14时48分,赵某、王某对空气储罐实施检漏作业,采用“听声音、手触摸焊缝”方式识别漏点并做标记。随后,赵某使用电焊机进行漏点修补。
14时58分,王某驾驶叉车,将站在叉车平台且手持电焊工具的赵某托举至检修作业高度,赵某对储罐两侧实施焊接补漏作业。
15时45分,赵某再次站立在叉车平台,检查储罐漏气点,王某从叉车驾驶位离开并进入2#车间启动空压机。空压机启动后约5秒,储罐封板受内部气体压力作用爆裂脱焊飞出,赵某受冲击坠落至地面并陷入昏迷。王某随即呼救,马某等人闻声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赵某被送至龙岗区中心医院救治。19时许,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由1#车间、2#车间及办公室等组成,总建筑面积约928m2。

涉事空气储罐通过简易支架固定在2#车间入门左侧外墙上,呈卧式状态,其外形为圆柱体,长2.4m、直径约0.8m,底部距地面高约2.58m,材质为Q355钢材。罐体顶部左侧安装有出气管,与逆变式空气等离子切割机相连接;顶部右侧安装有进气管,通过管道与空气压缩机连接,进气管和出气管上均安装了球形阀;罐体底面右侧安装有泄放管。
经勘查,空气储罐左右侧支架均受损,其中涉事侧的支撑钢架脱落且受损严重,窗户玻璃破碎,屋顶钢架出现受损下垂现象。现场停放有一台叉车,车牌号:粤B49366,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182021 A8247。

空气储罐及封板
2#车间入门左侧放置有一台空气压缩机,型号为ET90,产品编号为LX104141,许可证编号为XK06-010-*****,排气压力0.8MPa,排气量1.08m3/min。

涉事空气压缩机

事发现场情况
(二)技术分析情况
1.人的不安全行为。赵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违规站在叉车货叉上带压检修空气储罐,并对空气储罐进行焊接。
2.物的不安全状态。空气储罐设计、制造不科学,容器未加装安全装置,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容器使用前未进行有效的检测检验,及时排查解决罐体存在的质量隐患。制作者不具备相应的容器制作知识与工艺水平,材料为废旧料,致使罐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顶板焊缝留下微小裂纹、孔洞,产生多处漏气点需维修补漏。焊缝强度的不足,导致顶板焊缝成为罐体相对薄弱部位。
3.安全管理。该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安全培训不足,未按管理制度审批动火作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放任王某违规冒险操作叉车及赵某无证焊接作业。
(三)涉事容器勘验情况
2025年7月7日,调查组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委托某研究院对该公司涉事空气储罐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2025年7月14日,研究院出具勘验报告,勘验结论:根据勘验情况,该空气缓冲设备结构简易,其壳体结构等均不满足《压力容器》(GB/T150-2024)的相关要求。认定该设备不符合特种设备的要求。
综上,该起事故原因是涉事企业违规自制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空气储罐;无证检修人员违规带压盲目检修,在空气储罐持续进气且超压气体不能安全泄放的情况下,造成罐体超压炸裂从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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